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何春地)由省公安廳、市公安局層級指定紫陽公安局偵查終結的張某某、宮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于2018年9月21日在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指定的紫陽法院正式公開庭審。近日,紫陽法院宣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宮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17年9月30日,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wèi)支隊向紫陽公安局移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案件線索,要求紫陽公安局對移交的案件線索進行調查核實。紫陽公安局于2017年10月21日將此線索立案偵查。2017年12月4日,省公安廳指定此案由市公安局偵辦,市公安局指定紫陽公安局偵辦。紫陽公安局查明:2017年7月19日至11月10日期間,涉案嫌疑人張某某使用微信向宮某某售賣公民個人信息,交易的公民個人信息達887條,宮向張支付購買信息款5.8萬余元。宮某某又將從張某某處購買的信息每條加價不等在網絡上銷售從中牟利。宮某某、張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于2017年11月11日和18日被紫陽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12月15日經紫陽檢察院批準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2018年9月21日,紫陽法院正式公開庭審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宮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第一款第二節(jié)之規(guī)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張某某、宮某某的刑事責任。
近日,紫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宮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別并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